拼多多上有假一赔十的商品是正品吗,拼多多假一赔十怎么用 商家不可能承认是假货?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违法成本低,获利巨大”的特点,层出不穷的网络售假、消费欺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平台的商誉。生活中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自营商家往往打出“假一赔十”的宣传语吸引民众的注意,这让我们不禁思考:上述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假一赔十”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吗?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归纳了部分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规则一:商家利用平台售假,平台依据其“假一赔十”的规则对售假商家进行处理,系平台的自律管理,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2017)沪0105民初3792号、(2017)沪0105民初20204号、(2017)沪0105民初11642号

基本案情:商家与平台签订平台协议后,入驻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平台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承担“假一赔十”责任,且平台有权直接自商家账户扣款。某日,平台购买商家售卖的商品并送品牌方鉴定,经品牌方鉴定该送检商品假货,上述过程全程录像。此后,平台冻结原告账户,并通知商家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证明。因商家未按期提供合格证明,平台自商家账户扣划原告合计销售额的十倍款项,并全部赔付给购买到涉假商品的消费者。商家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扣划财产。

裁判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售假给平台造成了消费者赔付金、抽检及打假管理成本和商誉损失,平台可以要求商家执行平台承诺,“假一赔十”。

案件评析:网络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一环,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本案中的平台在缔约过程中对“假一赔十”的格式条款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不存在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此外,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商家对是否接受平台的管理规则并入驻平台有完全的意思自治。综上所述,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在平台规则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

规则二: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参考案例: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发布集中管辖食药环、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叶某某与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家店铺的产品,产品上未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裁判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被告作为商品的经营者,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案件评析:《食品安全法》将“假一赔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了国家坚定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实质安全标准,还包括标签、标志、说明书的安全标准。违反标签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规则三:一般来说,“假一赔十”的购买者只能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后者的“假一赔十”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2020)鄂民申4189号

基本案情:原告在被告的拼多多平台店中购买了“摩托罗拉V3C”手机20部,订单服务承诺为:“假一赔十”。原告收到手机后,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显示的生产企业是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据此认为该手机系假冒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论: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宣传页面承诺“假一赔十”,但是该承诺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原告存在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经历,就本案所涉交易一次性购买20台手机亦未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原告并非出自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提起诉讼牟利,其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此为目的进行索赔的行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此类索赔请求得到支持将给社会造成错误导向,导致滥诉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争议:食品、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当其购买者不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时,购买者“假一赔十”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参考案例一:(2019)豫民申3205号、(2019)豫01民终4975号

基本案情:原告通过天猫网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50包某品牌果冻共5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果冻包装袋上显示,产品配料中食品添加剂包含茶多酚,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显示茶多酚的使用范围不包括果冻。原告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在宣传上足以误导消费者为由,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被告以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告要求退款退货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二:(2020)川01民终11818号

基本案情:原告在被告的拼多多平台店中购买了“某高钙片”1200瓶,支付货款共计7160元。案涉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配料为碳酸钙、葡萄糖麦芽糊精、淀粉、柠檬酸硬脂酸镁。收货后,原告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与其协商对所有食品予以退货退款。此外,原告在西安、广东、江苏等地作为提起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并就多种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主张赔偿。

裁判结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主张赔偿的主体系“消费者”。而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故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虽原告购买案涉产品未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从在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的多个案件情况显示,其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不同的销售者购买商品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可见其对何种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拥有较为明确的认知。本案中,其一次性购买1200瓶案涉产品,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该条规则立法目的的理解,即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在于通过对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提供严格的保护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还是仅在于保障“消费者”在低价或其他因素影响下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合法权益,并未排除以购买者出于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作为抗辩的情形

结论:通过前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实践中关于法院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裁判规则。第一,平台依据其“假一赔十”的规则对售假商家进行处理,系平台的自律管理,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对一般产品而言,仅消费者的“假一赔十”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出于买假索赔等营利目的购买前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不是此处的“消费者”,其“假一赔十”的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购买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时,其根据《食品安全法》提出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参考文献:熊丙万.法律的形式与功能 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J].中外法学,2017,29(02):300-339.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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