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语创意简短(招聘广告语怎么写更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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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职场上的人员流动是非常正常的现场,每个人都面临不同的选择和被选择。无论对于单位还是员工而言,招聘都至关重要,整个招聘的环节、过程和各事项决定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能否建立、如何建立。因此,招聘是整个劳动用工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关乎职场人各方切身利益,本文主要给大家讲讲招聘中招聘广告、就业歧视所涉及的法律关注点、给您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耐心看完,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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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招聘流程

稍微规范的单位一般都设有相应的招聘制度,以便于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众所周知,单位的招聘流程总结一下通常就是如下: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2、筛选简历、面试应聘者。3、决定录用或不录用。4、单位安排体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5、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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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流程中的关注点、法律建议

(一)关注点1 招聘广告

1、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根据招聘广告目的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

一般来讲,招聘广告类似商业广告和宣传,即为要约邀请。该招聘广告的目的仅是希望员工向单位发出要约,再由单位与员工协商是否订立合同。

非一般情形,在招聘广告中内容本身明确具体且表明只要经员工同意后单位即履行该内容的,这即可能被认定为要约。该招聘广告的目的更倾向于直接表明希望与员工订立合同的意思,只要员工决定同意与否即可。

因此,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直接决定了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以及该招聘广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单位拒不履行构成要约的内容,就可能构成违约,进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2、招聘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虚假招聘广告一般是指不符合相关事实情况或者说客观上压根不具备履行可能的情况。歧视性内容一般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譬如对于农民工、妇女、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相关求职者的拒绝聘用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第六十七条[2]对招聘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如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单位发布虚假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3]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劳动合同无效的,员工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3、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4]对招聘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建议:1、从单位层面上,单位在招聘广告发布之前应确定需求、仔细审核,确保合法、准确无误。2、从员工层面上,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避免被侵权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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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点2 就业歧视

1.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就业歧视主要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各种原因,采取违反平等权利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疾病歧视等多种形式。

2、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单位应履行就业公平的法律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均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建议:1、从单位层面上,就业歧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应有一定区分,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需求所产生的合理的差别是法律所允许的。2、从员工层面上,如遇就业歧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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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规定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关于招聘广告、就业歧视中的法律实务分享到这,关注“简律师气质”,一起学点法律避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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