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牙礼物主播分成多少(虎牙直播礼物多少钱)

主播协议

2017年7月,喻某和鱼行天下签订了一份独家《解说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是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有效直播时长要求每月不低于120小时,人气均值5000人次,合作费用为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

协议包含排他性合作条款,要求喻某不得在未经鱼行天下书面许可的情况下:

  •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 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主播协议
  • 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包括露脸开播或以公众所熟知的推广用名不露脸开播,发布解约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微博、朋友圈、截图等)
  • 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

喻某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都构成重大违约,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向鱼行天下公司返回应得的所有收益
  •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整,或
  • 以喻某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应得收益的36倍作为违约金等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喻某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斗鱼支付给喻某的基础费用平均在1000元左右(有效直播时长不足所致),虚拟礼物分成平均为4000元左右。

纠纷与违约责任

2018年6月之后,喻某开始在虎牙平台直播,停止在斗鱼平台直播。

斗鱼方提出其为喻某所做的前期投入,成本不低于500万元,喻某解除合同,不但导致这些投入都化为泡影,也令自己遭受了用户和流量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遂将喻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鱼行天下公司、斗鱼鱼乐公司以下简称为“斗鱼方”。2018年7月1日,斗鱼方书面告知喻某,将涉案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鱼行天下公司转移给斗鱼鱼乐公司。

其中,斗鱼方主张的前期投入成本是指:

  • 对喻某有大量的包装、推广、宣传,
  • 在斗鱼平台为喻某提供宣传位置,通过合同宣传渠道,对喻某网络形象进行营销,
  • 对喻某的网络直播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带宽服务、运营策划等各项物质和劳务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喻某违反协议约定、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一来,合作协议约定了喻某为斗鱼方提供独家解说,未经斗鱼方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 二来,喻某在协议未届满的情况解除合作协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有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独家协议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确认其已于2018年6月解除。

  •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喻某已经离开斗鱼方,并与虎牙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斗鱼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也因此不具有履行基础。
  • 斗鱼方不服此项认定,上诉时提出原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仅损害斗鱼的合同权益,也会助长主播跳槽和竞品挖角的乱象,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但该主张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违约金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多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要求以较高金额为准,但如果按照这个约定赔偿,喻某违约金将高达3000万,和喻某的人气、影响力明显不相称,应当予以调减。

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确切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将“酬金”(即主播实际获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作为参照标准。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未对其实际损失举证证明,但这与其行业特性相关。原告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盈利模式和传统公司不同,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金额也难以举证证明。

鉴于主播属于斗鱼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一审法院将主播获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作为参照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此主播的影响力、停播后对斗鱼的影响以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定喻某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21.6万元。

斗鱼认为这个判赔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不足以涵盖其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上诉时继续主张100万索赔额,并补充以下证据,拟证明原告损失金额约为237万元。

  • 推广资源金额核算表
  • 宽带资源金额核算表
  • 原告流失的用户数据
  • 艾媒报告
  • 虎牙诉“嗨氏”案判决书

但二审法院认为斗鱼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终维持原判。

参考:(2020)鄂01民终5966号(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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