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兼职协议法律约束力?

在我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许多兼职人员。对于这些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很多人并不太清楚。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讨论一下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2020年1月,肖某加入了广州某公司。不久之后,肖某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协议》,其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发放时间,以及协议期限等条款。在此期间,双方没有额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

随着兼职协议期限即将到期,肖某以公司未进行社保缴纳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并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获得两倍工资差额。

双方签订的是《兼职协议》,在申请仲裁后,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肖某坚持双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明确为以下几点: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以下凭证参考:(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上述情况中,肖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与工作相关的事项,并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属于真实有效的协议。根据协议,双方构成了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肖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劳动仲裁的一审和二审审理后,最终结果都是未能支持肖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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