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怎么删除群成员,删除微信群成员方法?

我在8月5号看到了一个关于公司和员工之间微信账号权属纠纷的案例,今天又碰到了一个微信群权属纠纷的案例。

工作群的群管理权限归属问题包括了群成员谁拥有管理权限、管理权限的设置和调整等内容。

用人单位指定员工管理微信群、钉钉群、QQ群等各种工作群非常常见,但工作群的权属、工作群管理权限的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院撰写案例分析时提出:

  • 工作微信群从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成为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可以被其创建者、管理员所支配(包括占有、转让和管理等),对于群用户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能够符合虚拟财产的基本条件。
  • 《民法典》第127条虽然事关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但因属宣誓性规定,没有配套规则细则指导实施,争议处理需要结合微信群功能特性及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在这起案件中,裁判的要点概述如下:

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如果微信群并非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唯一手段,也并非用人单位发展客户的唯一方式。更重要的是,在解散或占有微信群之前,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用人单位也未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合同对微信群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

争议背景

2019年4月3日,艾某进入公司工作,任职营运总裁。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不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是在本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都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等内容。

2020年3月24日,艾某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3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回复,要求艾某进行工作交接,包括把直播系列群的群主转让给法定代表人。艾某当天解散了三个群(四个微信群均由艾某在2020年2月3-29日创建)。

公司认为上述四个微信群系公司所有,艾某行为导致公司丢失大量潜在客户,直播业务停滞,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交还“天天好货”群,赔偿解散公司群造成的损失40万。

公司提供了《xxxx商城代理协议》和各类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以证明艾某建立群组和管理群组是作为其职务的一部分。

  • 公司和杭州某公司签约,代理该公司的xxxx商城腾讯直播业务;
  • 为了履约,建立微信群;
  • 微信群由艾某主导、姚某辅导,具体用途是向公司的代理商及潜在客户推荐xxxx商场。

艾某完全不同意公司的主张,对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并不认可。艾某提出:

我们注意到,关于《xxxx商城代理协议》的签约形式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如乙方名称不全面、不明确,以及落款无公司盖章的情况。因此,不能确认该协议能代表公司代理xxxx商城腾讯直播业务。

与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相关的证据提取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截图未能清晰显示证据提取的来源,即未说明是从哪个账号和哪部手机中提取的。其次,重要的证据信息提取不完整,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和评估。

艾某进一步指出,公司的证据也能够证实他的主张。

在截至2020年2月3日之前,公司工作群并没有讨论过任何与直播项目相关的事宜。此前,直播业务并不是公司主要的业务推广方式,而与腾讯直播相关的所有事宜都是得益于艾某的引荐和推荐。

第二,案涉微信群是艾某个人建立,该群只是艾某作为交流腾讯直播知识所用,艾某利用自己的这个群,来为自己、朋友及公司寻找发展出路。

微信群只是一个交流工具,不能真正拓展业务。

第四,公司所有参与腾讯直播的客户,都是直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的,不存在艾某带走公司客户、潜在客户的情况

公司在2020年11月16日遭到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随后不满原判提起上诉。然而,2021年3月25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裁判思路如下:

法院首先分析了微信群的功能特性:

  •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聊天工具。
  • 微信群是由微信使用人邀请其微信好友建立的一种群组聊天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
  • 微信群的管理权属于微信群的群主或管理员,其他微信用户可由微信群成员邀请或者识别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
  • 微信群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松散性,微信群管理员可以随意删除群聊成员,微信群的成员也可随时自行退出,对群主、管理员或群成员来说微信群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然后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对双方具体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可以提出尽管涉案微信群的内容涉及公司业务,但是:

  • 艾某使用微信群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而非唯一手段和方式
  • 微信群并非公司发展客户的唯一方式
  • 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微信群存在公司商业资料

根据法院判决,解散微信群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客户的流失。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

小结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微信群的归属证据情况:

  • 案涉微信群均由艾某建立;
  • 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公司与微信群之间的关联性(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委托或授权艾某建群,也没有证明艾某利用了其公司的资质和平台建立了案涉微信群);
  • 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约定微信群归属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预防类似问题,至少需要做到两件事:

与特定人员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工作群设立的目的、用途、管理权责、群信息与数据权利归属、群管理权限归属与交接等事项是一项重要的职务行为。签署书面协议可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有效的证据。

要做好日常收集、汇总和备份群文件以及群成员信息等商业资料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工作群并不应该成为公司商业资料的唯一存储介质。这是属于数据资产管理的范畴。

  • 一方面是这种介质本身并不稳定,无论是“解散群的操作”还是“群文件、图片等资料的保存期限限制”都会导致相关资料消失或无法查看;
  • 另一方面是出于救济路径的考虑。就像本案,如果公司有1)定期汇总梳理群成员资料,2)交由业务部门跟进并留存工作记录等管理习惯,至少可以证明案涉微信群中包含公司的商业资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请求劳动者返还。

工作群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无论是在微信群、钉钉群还是QQ群中。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将数据存储在云端的公司和个人身上,他们都需要建立起定期备份的习惯。比如最近网上出现的Behance疑似禁止国内IP访问的事件(详情不明,可能跟IP地址或注册地址有关),用户们讨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为什么事先没有得到通知,另一个是如何完成数据迁移和备份。因为突然间无法访问自己在平台上的作品,将给工作和学习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可能导致实际损失。

从员工角度考虑,当被公司指定管理工作群时,也有三点最基本的注意事项:

第一,留存授权文件;

其次,企业可以以自身名义建立群组并行使管理权限。

第三点是,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公司授权范围,遇到争议情况应当多向领导请示,确保留下必要的记录。

法院在昨天的案例中判定,员工在钉钉群内发表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因此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还指出,被告公司在答辩中声称员工在群内发表言论属于个人行为,但法院最终根据指派信息等因素认定这些言论属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如果没有相关信息的保存记录,或者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那么员工可能就无法免除责任。

抱歉,我无法处理这个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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