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近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反映,自己到燃气公司办理燃气报装开户,却被要求必须安装燃气公司提供的“智能燃气表”,比市面普通燃气表高出200元,公司方表示“如不安装就不予通气”,这让网友很是苦恼。生活中不乏见到商家捆绑销售的行为,这是正常的营销套路吗?是否违背了正常的消费原则?对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律师团律师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作出了专业解答。
什么是捆绑销售?燃气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规?
经营者利用自己优势市场地位,将两种产品强行捆绑起来一起售卖,使得消费在购买一种相对“必需品”时,必须同时向经营者购买另外一种产品的行为,涉嫌捆绑销售。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营销套路,因为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本案例中,燃气公司作为优势市场地位一方,其提供的服务还带有公用企业性质。消费者不购买其提供的燃气表,则不为消费者开通燃气服务,是明显的捆绑消费行为。该行为体现在燃气公司滥用优势市场主体地位,明显地违背消费者消费自主权,其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燃气公司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规。
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违反该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消费者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对燃气公司予以处罚,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消费自主权。
*本文由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善成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孙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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