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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法院传票被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要及时核查原告证据,并收集资料制作证据清单,然后书写答辩状。一份完整的答辩状应当就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涉案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被告是否主观故意侵权、原告请求赔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最重要就是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涉案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这两个方面,下面给出一份完整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模板,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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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XXX公司诉答辩人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一案“案号(2022)陕01民初000号”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原告与XXX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转授权声明》,授权原告对转让案涉信息网络传播权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实质获得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只有在实质获得受让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才有权基于该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故XXX公司授权原告对转让案涉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的行为,属于单独转让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不是适格主体,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二、原告及某某人没有案涉文章的著作权

原告称某某人系《李某某长文的三点隐藏信息:暗示王某某性取向》(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

经答辩人查证: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涉案文章使用的部分图片均来自于互联网,并非原告拍摄,也并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百度识图搜索上传涉案文章图片搜索,可以找到大量相同图片,并且图片发布时间远早于涉案文章发布时间。在百度上以“李某某发文回应与王某某离婚事件”为关键词搜索,会搜索出大量就“王某某前妻李某某发长文回应离婚”的解读文章,这本就是一篇蹭名人热点来获取流量,进而获得自媒体平台流量收益分成的娱乐文章。涉案文章写作手法和创作形式等并非原告独创,在涉案文章发文之前已经有很多此类文章发布,涉案文章的写作手法和创作形式等均与已发布的类似文章相同,且涉案文章的观点均来自与李某某长文内容,并根据网络上已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个人解读,同时,涉案文章部分插图均来自与互联网。因此,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就是一篇侵权文章,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原告认为其拥有涉案文章的合法著作权,请提供证据(包括创作底稿、创作过程、创作思想、文章配图底稿及原件、图片拍摄时间、地点等)。

三、原告请求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文章属于普通的娱乐文章,答辩人非主观故意侵权,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已经删除涉案文章,且转载文章阅读量小,未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失,答辩人亦未获利。并且根据国家版权局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涉案文章字数共计一千余字,原告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原告请求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五、原告捏造虚假权利,批量恶意诉讼牟利。

答辩人通过天眼查网站查寻到XXX公司和XX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同时在全国各地注册大量类似公司,通过签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进而通过法院诉讼牟利。

原告利用目前立案登记制度的漏洞,在不享有版权的情况下,依旧去提交立案申请,大量占据国家法律资源,利用法院平台进行“索赔式维权”。原告近年批量恶意向全国各地多家企业提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违背公序良俗基本民事原则,大量占据浪费司法资源,应被依法驳回起诉,该行为与众所周知的XX中国利用版权恶意维权具有相同性质。原告和类似原告这样的主体至今提起数万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案,均是通过获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向答辩人等类似主体提起诉讼,原告显然已经将其作为牟利的途径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公开表示,反对任何以保护知识产权之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原告频频提起类似案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经济秩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是否涉嫌恶意诉讼,法院应制止这种以诉讼牟利的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不具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批量提起诉讼,以商业经营方式展开的维权,客观上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涉嫌滥用诉讼权利,利用保护知识产权之名恶意诉讼牟利。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此 致

XXXX法院

答辩人: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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