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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今天给大家讲一下关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对外公示问题,这有一部国务院的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把企业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总之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公示的信息范围,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并应当公开的信息,来自企业内部,另一个是政府部门在管制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并应当公开的信息,来自企业外部。

如果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时,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公示。大家完全可以想象到,为了保密、安全,报请不予公示企业信息,一般都会得到批准的。

2、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有:

①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⑤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这就是说,除了前五种明确的可以公示的信息之外,如果企业其他信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话,也可以公示,自此再往外扩大的范围,就不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公示的内容了,否则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是政府公示企业信息的边界线。

3、企业应当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信息,就是在每年的上半年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该年度报告,将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各界公示。

那么,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请大家注意,关于第⑦项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在实践中,我看过统计资料显示超过90%的企业选择不公示,我想是因为中国商人奉行财不外露的传统理念在起作用,除非是炫耀业绩,无惧竞争对手,否则就是经营状况不好,不想丢人现眼,所以不愿意公示,这也是有情可原的。

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还规定,如果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这个第⑦项信息,那么也可以想见,有哪一个企业愿意或者同意呢?这是法律保护企业的隐私权(也可以称作商业秘密)。

4、如果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各界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因企业未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企业未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同步的措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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