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百度地图街景怎么看不了(电脑百度地图街景怎么看全景)

昨天写到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时难以举证经济损失,今天看看几年后起诉百度时有哪些变化。

同期的市场环境

2012年9月25日,大众点评和高德签订数据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开放API接口进行数据交换与融合等事项。

2013年4月-10月期间,大众点评和百度就百度地图如何使用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等问题进行磋商,并草拟了合作协议,但最终未签署书面协议。

2014年1月,百度官宣将全资收购糯米网。

2014年2月,新京报地图战:O2O生态“核变”》对当时的市场竞争格局有所分析。

文章写道“百度端来糯米,阿里一统高德,腾讯分羹大众点评。围绕地图入口,BAT构建O2O生态圈,烧的是钱,拼的是时间。”

2015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BAT角力团购类网站美团糯米及大众点评三足鼎力》追踪百度糯米美团、大众点评的竞争情况。

文章写道“……百度将在3年内对糯米业务追加200亿元投资……今年5月份,美团网的销售额是86亿元,大众点评是46亿元,糯米网则是14亿元。”

取证

原告的取证

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8月期间,大众点评对百度地图移动端使用其网站信息的情况进行公证,涉及六个版本,其中:

  • 2013年4月11日-12日,AndroidAUX专版。没有完整显示点评信息,点击“查看全文”可以跳转到大众点评网。
  • 2013年4月15日-16日,V4.7.0版本。商户信息可显示5条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较长的点评点击“点开展示”就可以直接看全文,无需跳转到大众点评网。
  • 2014年11月,V7.6版本,点评信息数量多且每条都可以全文展示。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是引导用户进入第三方网站的桥梁,其应当只提供链接和摘要,不应对源网站构成实质性替代,全文展示已经涉嫌侵权。

2013年4月16日,微博网友的疑问与虚假宣传。

微博网友@大众点评和百度地图官博,询问“百度地图的美食部分在大量直接引用大众点评网评论和介绍,但仅允许用百度账号登录进行评论,怎么回事?”百度地图官博回复称“亲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呀”。

原告起诉时称被告这项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但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官微回复确实会引人误解,但不是所有可能导致误解的言行都构成虚假宣传,这条官微回复并未引起公众关注,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除了原告为了诉讼专门去搜索这条微博,几乎没有其他公众去翻阅。(法院基于构成要件所做的详细分析,可查阅判决书。)

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八月期间,大众点评也多次对百度地图PC端使用其网站信息的情况进行公证,对随机抽取的商户相关的点评信息是否可以全文展示、是否设置跳转链接进行取证。

被告的取证

百度也在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进行公证取证,主要是:

一是对百度地图中指定商户进行公证,用于证明餐饮商户方面的点评信息来源于多个网站;其他某些类别则没用或者较少用到大众点评的信息。比如“酒店”的点评信息就是主要来源于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同程旅游网等网站。“房产”信息来源为搜房网安居客、新浪乐居等网站。

二是对高德地图腾讯地图、搜狗地图的相关内容进行公证,用于证明大家都有百度地图类似的业务模式,自己的使用方式正当。

原告的特别取证

值得一提的是,大众点评不仅针对百度地图取证,还把百度地图的数据用户一并取证并起诉了。

杰图公司运营“城市吧”街景地图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街景地图;通过API调用百度地图,在网站页面同时显示街景地图和百度地图。

点击网页左侧的“街景商家”、“餐饮服务”、“餐馆”等按钮后会显示餐馆列表,选择餐馆就会在该网站的百度地图窗口中显示相应的餐馆信息,点击餐馆信息后方的“详情”,可跳转到百度地图网站、看到该商户有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原告认为其与百度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侵权信息存在于百度地图中,杰图公司只通过API调用百度地图,自身街景地图中并无侵权信息,调用目的并费单纯指向百度地图中的点评信息,主观上也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

诉讼

2015年,大众点评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起诉百度,索赔9000余万元。

2016年5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判决,认定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大众点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索赔额支持率仅有3.3%。

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裁判思路与依据问题,在之前3B搜索引擎之争、微博诉蚁坊案等文中有过详细分析,本案目前没有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以下主要看一些审理中“身份对调”更有意思的问题,看法院如何评价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以及如何判赔。

原告需要把所有的侵权情况都一条一条地做公证取证吗?

原告称被告大量使用其网站中的点评信息。被告辩称,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有海量的商户,原告只是公证了极其有限的商户,不能证明百度大量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 二者都有庞大的商户数量,当事人不可能对所有商户都进行公证,只能选取部分商户进行公证。
  • 原告证据涉及的商户主要是餐饮类商户,取证方式有两种,不管用哪种方式选定的商户,百度地图中都有大量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一种是公证时是根据百度地图自行生成的商户列表进行公证,这种方式选取的商户具有随机性。另一种是通过关键词搜索的方式选取商户进行公证。

  • 即使是被告举证的证据,也可以证明百度地图餐饮等类别的商户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事实。
  • 至于被告提交的关于“房产”“酒店”等类别的商户未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不能否认其他类别,尤其是“餐饮类”商户大量使用该等信息的事实。

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补充查证了一些信息,比如在使用比例上,百度地图商户评论信息中使用来自大众点评评论信息高于75%。

总之,法院认为原告无需把海量信息中的侵权部分一一取证,才能证明被告“大量”使用其信息。身份互换,被告自己维权时也不会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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