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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业内流传的实用新型100%授权已成为过去。“公开不充分”已成为实用新型驳回理由的“杀手锏”。

一、原因分析

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原因主要包括:

1、在申请专利时,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没有把握好撰写的公开程度,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在撰写文件时,使用了不规范术语,且未对这种术语给予定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该术语所指涵义,从而导致公开不充分。

3、由于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文件时,对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和/或发明内容出现解读错误,从而评判说明书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4、专利代理师对方案理解不充分,导致撰写时过于简单,造成公开不充分。

5、涉嫌非正常

二、争辩原则

争辩过程中,我们需要秉记一个原则:据理力争,有相关证据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三、争辩思路

常用的争辩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判断审查员是否过于严苛地解读了公开充分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按照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文义上的理解,评判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其评判所适用的基本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其评判所适用基本的标准则应当是“能够实现”。

对此,申请人可以详细解释法条内容,把握住“能够实现”这个关键词,围绕法条基本要求正面阐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实施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该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能力。”

换言之,评判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适用的基本主体是一个行业内知识水平很高的人。

对于能够实现的理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关于“能够实现”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解决其技术问题, 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评判“能够实现”的基本标准是“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技术效果”,一些并非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公开充分”的理由。

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主,对于一些记载于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无关的内容,由于该内容并没有获得对社会公众的排他性,专利权人并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即便该内容没有充分地公开,在行政授权阶段,也不应以“公开不充分”为由将其驳回,否则的话,将会大大地打击公众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违背了专利法第一条“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2、判断审查员是否对发明内容的理解不够充分、准确

如果是审查员错误解读了发明内容,申请人应在答复意见中予以指出并进行进一步释明,以使审查员确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发明,能够实施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3、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手段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当着重于确定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包括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例如从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可以判断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该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只要解决了其中任何一个技术问题,都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4、针对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可以争辩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因而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详细说明该类审查意见大多针对虽然说明书中记载有技术手段,但是不够详细的情形,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答复侧重点在于阐述未详细描述的技术手段在申请日以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周知,即使没有记载详细,根据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也是可以实施的。

对于这种争辩方式,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观点。可用的证据包括教科书、技术手册、正规出版物等证明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一般不予考虑的证据包括:实验数据或补充的实施例、非出版物的证据、在申请日或之后公开的出版物。还需要注意,提供证据时要考虑证据可能对创造性产生的影响。

同样,对于关于审查员所指出的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争辩也是如此

例如审查意见为: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电子装置,其中记载了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电子装置”功能单一。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手段,其中一个为“无线电能接收单元”、“无线电能发射单元”,但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以上二单元模块的具体实现方式:例如型号参数以及具体链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答复: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的“无线电能接收单元和无线电能发射单元”非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点或改进点,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没有直接联系,且“无线电能接收单元和无线电能发射单元”为现有技术。在某件专利文献中,其说明书第XX段中记载了同类产品中无线电能发射装置和无线电能接收装置的具体电路结构。由于其具体的电路结构已经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取,因此,申请人在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未对“无线电能接收单元和无线电能发射单元”的电路结构进行详细阐述。

5、关于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手段没有实现技术效果的审查意见的争辩

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证明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试验;二是根据已有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及推理。

6、利用举证责任进行争辩

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如果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结论缺少实际事实的支撑,可争辩审查员未尽到举证责任,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

四、结语

虽然在面对二十六条三款时采用上述的答复策略可能会被审查员接受,还是建议申请人在提供技术资料时尽量详尽。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尽量提供机械结构图或电路图。因为机械图或电路图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在遇到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作为充分公开的证明。其次,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将技术手段阐释至在现有技术中可以查找到的程度,以规避产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另外最重要的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希望大家都能做到:

超级无敌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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