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交易待结算资金冻结是怎么回事(闲鱼交易待结算冻结资金是什么意思)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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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交易待结算资金冻结是怎么回事(闲鱼交易待结算冻结资金是什么意思)

梁雅丽

闲鱼交易待结算资金冻结是怎么回事(闲鱼交易待结算冻结资金是什么意思)

傅庆涛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常常冻结各类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包含财产处置内容的刑事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这些账户即应被处置。这三类账户均系金融账户,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特别监管,账户管理相对规范统一。因三类账户具有共通性,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复杂,暂且放在一起进行探讨。

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的处置规则

行为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由银行代管,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公开市场流通的证券,二者均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传统保险账户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但保险单是有现金价值的,而且随着各种理财型、分红型保险的出现,保险账户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明显。对于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账户作出处理,执行阶段就应依法处置。处置时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正式冻结是处置的前提。涉案财产处置的前提是应系正式冻结(首先冻结),涉案银行账户、保险账户、证券账户系经案件侦查机关冻结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非首先冻结或因冻结不连续造成轮候冻结的,法院处置前应商请正式冻结机关移送处置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第二,处置所得及于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银行账户包括账户存入款项及利息、理财分红,保险账户包括保险单现金价值及保险收益金,证券账户包括证券出售所得及股息、分红。

第二,处置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党费、职工建房集资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期货保证金和期货结算保证金、军队和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存款等原则上也不允许扣划。

对市场流通的证券,为防止单笔大额交易过于引起市场波动,各交易所均规定了交易上限。如2020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规定,证券处置时应要求协助义务单位按照规定处置。

在具体处置方式上,根据是否需要变现而有所不同:对银行账户,根据规定可以先冻结再扣划,也可以不经冻结直接扣划;对保险账户,可直接扣划到期保险收益,也可以强制解约,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证券账户,可以指令开户的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将证券卖出,并扣划变卖所得价款。

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可直接扣划

实践中,经常有金融机构以上级规定、系统不支持等理由要求先冻结再扣划,此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不经冻结直接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1、账户余额与裁判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对账户余额超出裁判金额的,应查明超出金额是否系裁判金额的收益,对银行账户本金的冻结、扣划及于孳息。如发现侦查机关冻结时漏冻部分款项,或在冻结后另有款项汇入,应查清相关款项的来源、性质及相关主张的合理性等,并综合考虑判决本意进行判定,必要时可征求审判部门的意见,而不能擅自扣划涉案账户内全部金额。对于账户余额不足裁判金额的,应查清钱款短缺原因,系冻结期间内银行擅自支付的,由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因冻结期限届满未及时续冻造成款项被取走的,依法可以追缴。

2、银行账号或名称错误的处理。对发现系为生效法律文书笔误的,纠正即可;但若发现账号与名称不符而不能判定的,应要求审判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实践中,有判决的被执行人一账户金额不足,但另一账户有足额款项,可直接予以扣划,因为钱是种类物,不论追赃还是退赔都不必过多顾忌;但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案外人名下账户,应当谨慎扣划,要充分考虑判决扣划的账户系赃款、另一账户并非赃款的可能。

3、银行不配合扣划的处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对此,法院须在有关法律文书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并可视情附上有关证据材料。对经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仍不配合扣划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通报其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涉案保险账户可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

商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教育险、理财险等,不论什么险种,均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包括人身险在内,各类保险均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执行。

1、到期保险收益可直接扣划。涉案保险账户到期的,可直接扣划保险收益金。

2、未到期保险可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该现金价值在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和专属性,法院有权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人身保险可以处置。对人身保险处置有一定的争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只要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或基本生活保障,都可以执行。人身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但其兼具人身保障、储蓄理财功能,多数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障的同时,同时承诺合同期内如不出险则归还本金,有的还就利息作出了约定,因此人身保险具有明显的财产性特征。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涉案证券账户可强制出售

在公开市场流通的证券,可以依法强制出售,并将出售所得价款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1、证券公司要求指定具体交易日期的处理。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指定帐户。法院指令证券公司在30个交易日内将证券卖出,是由于证券交易审批有其独特的规则流程,证券市价每天都在波动,而法院并不具有证券交易的专业知识,不可能预知涉案证券价格走向,指定交易具体时间不现实。而且,证券交易有数量限制要求,对于大宗证券交易,应由证券公司按规定分批次处理。证券公司要求指定具体交易日期,是为了规避自身责任风险,对此可以表明在30个交易日内随机或尽快卖出的要求。

2、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置的处理。当事人为谋求证券变现价值最大化,而要求自行处置涉案证券的,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善意、文明执行,在限定的日期内准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点位出售。对此,一是可以冻结证券账户及其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以此限制证券交易资金流出;二是指令证券公司对涉案证券账户单向操作,即只允许证券卖出,但禁止买入;三是限令被执行人自行卖出的时间,如逾期未卖出,则依法强制出售。

3、证券停牌、退市的处理。证券在公开市场流通才能交易,证券临时停牌的,应当待其复牌后再行处置。但对于证券永久性退市的,建议将相关情况告知刑事审判部门,并可转作公司股权处理。

处置过程中的异议处理

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案外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并足以阻止执行,对此要区分情形处理。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2、对涉案账户提出实体权利主张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但笔者认为,对涉案财物不涉及赃款赃物认定的,案外人所提权属主张系对判决的否定,通过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并不能改变刑事裁判内容,无助于解决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实体权利主张问题。所以,对于判决明确处置的,相关异议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更为合理,或由刑事审判部门出具补充调查意见后,再通过执行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当然,对于判决并未明确处置要求的,执行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并作出裁定,对执行裁定不服,可通过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3、发现裁判可能错误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及生效法律文书裁判错误的,应暂停涉案账户处置,并移送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处理期间宜对涉案账户继续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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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执业二十余年,成功承办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她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并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方圆律政》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中国商报》2019年“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中国商报》2020年商事法治建设特别贡献奖,2021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刑事合规15强,2021年度“21世纪金牌律师”,2022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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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庆涛

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诉部顾问

傅庆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诉部顾问,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沿海地区某中级法院一线工作十七年。在职期间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具有丰富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财产执行等案件办理经验。曾办理江北证券犯罪第一案厉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济南某区委书记朱某某受贿案、商某某合同诈骗石油公司财产案、刘某四人集资诈骗审判与财产执行案、青岛“某系公司”巨额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案,协调指导黄岛输油管道爆炸案等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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