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时间】2022年5月22日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或其他方法。)
【检索结果】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10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0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0个。其中,10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对比分析】(类案基本信息及与待决案件的对比分析,类案详情由系统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户填写)
1. 李某、许某、邓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其他其他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21)川0681刑初92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1.04.22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许某、邓某等人因购买的广汉北新国际机械城商铺投资收益未达预期,要求开发商四川北新大弘置业有限公司退房退款。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建立“真业主”微信群,并让被告人许某、邓某担任该群管理员,拉入有同样诉求的业主一百余人,通过微信群组织、煽动、串联群内业主集体上访。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许某等6人在成都商量,并确定了组织群内成员到德阳市政府门口集会、示威,被告人李某在微信群多次发布11月9日早上9点到德阳市市政府门口集合进行示威的公告。其后,被告人许某自行制作了用于集会、示威用的“违法交房国法不容”、“北新大弘坑蒙拐骗”、“恳求政府为民做主”、“黑心北新大弘置业开发商、还我血汗钱”等横幅、牌子。被告人邓某在集会现场提出向每个人收取20元,用于支付打印横幅等部分费用开销,并协助其他业主签订免责书。
2020年11月9日9时许,通过微信群收到消息的近七十余名业主从各地聚集到德阳市路段号德阳市人民政府门口,采取跪坐、头戴白巾、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集会、示威,持续近一个小时。被告人李某和许某在前排带头下跪,并组织大家一起喊口号。在此期间,民警多次劝阻并责令限期解散,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李某和许某带头阻止民警驱散集会人员,后民警将李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许某不配合劝离工作,民警随后将许某及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2020年11月9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许某、邓某再次组织、煽动二十余人聚集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口,采取静坐、喊口号、下跪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诉求,持续时间近一小时。期间,被告人许某带头在前排静坐、下跪,并带头组织大家喊“放人”、“放业主”等口号。期间,集会人员中有人晕倒,医护人员积极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治疗。其后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被告人许某、邓某带头哭喊、拒绝离开,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许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将邓某及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又组织、煽动、串联剩余二十余名业主在德阳市路段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处,采取跪坐、喊口号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诉求,持续时间约半小时。期间,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并将涉案被告人邓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将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三被告人李某、许某、邓某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许某、邓某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2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事发期间,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治安大队为处置上述非法集会、示威事宜,该局三次调集旌阳分局城区五个派出所巡逻民警50人、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30人、治安大队民警10人,联合市局特巡警支队、交通警察大队共计110人,出动警车20辆赶赴现场予以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现行有效)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许某等6人在成都商量,并确定了组织群内成员到德阳市政府门口集会、示威,被告人李某在微信群多次发布11月9日早上9点到德阳市市政府门口集合进行示威的公告。其后,被告人许某自行制作了用于集会、示威用的“违法交房国法不容”、“北新大弘坑蒙拐骗”、“恳求政府为民做主”、“黑心北新大弘置业开发商、还我血汗钱”等横幅、牌子。被告人邓某在集会现场提出向每个人收取20元,用于支付打印横幅等部分费用开销,并协助其他业主签订免责书。
2020年11月9日9时许,通过微信群收到消息的近七十余名业主从各地聚集到德阳市路段号德阳市人民政府门口,采取跪坐、头戴白巾、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集会、示威,持续近一个小时。被告人李某和许某在前排带头下跪,并组织大家一起喊口号。在此期间,民警多次劝阻并责令限期解散,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李某和许某带头阻止民警驱散集会人员,后民警将李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许某不配合劝离工作,民警随后将许某及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2020年11月9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许某、邓某再次组织、煽动二十余人聚集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口,采取静坐、喊口号、下跪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诉求,持续时间近一小时。期间,被告人许某带头在前排静坐、下跪,并带头组织大家喊“放人”、“放业主”等口号。期间,集会人员中有人晕倒,医护人员积极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治疗。其后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被告人许某、邓某带头哭喊、拒绝离开,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许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将邓某及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又组织、煽动、串联剩余二十余名业主在德阳市路段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处,采取跪坐、喊口号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诉求,持续时间约半小时。期间,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并将涉案被告人邓某及其它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将其余人员劝离现场,并带至德阳市信访局进行正常信访。
三被告人李某、许某、邓某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许某、邓某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2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事发期间,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治安大队为处置上述非法集会、示威事宜,该局三次调集旌阳分局城区五个派出所巡逻民警50人、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30人、治安大队民警10人,联合市局特巡警支队、交通警察大队共计110人,出动警车20辆赶赴现场予以处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集会、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 李雪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20)川0681刑初47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0.04.30
基本事实: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斌等人于2018年购买了广汉市东方轴承厂国有棚户区改造项目(银河·奥特莱斯)的预售商铺,并通过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模式,收取商铺租金。后因该项目出现资金问题,李雪斌等多名业主无法继续取得租金收入,遂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期间,李雪斌等多名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办法,未果。2019年10月,李雪斌通过多个业主微信群进行串联,对业主进行分组,组织制作横幅、标语,商定于2019年11月11日到广汉市奥特莱斯、广汉市市委办公地进行集体维权。2019年11月11日,李雪斌等人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于当日9时许,组织商铺业主数百人前往奥特莱斯项目部门口集合,李雪斌在现场集合、整顿队伍,组织拉横幅、呼口号。当日10时50分许,李雪斌组织人员列队沿广汉市佛山路、中山大道、108国道游行至广汉市,在广汉市门口进行围堵,举标语、拉横幅、喊口号。期间,李雪斌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交通和公共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当日18时许,示威人群才全部离开广汉市门口。经本院委托,广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对李雪斌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争议焦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雪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3. 淦华莲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9)赣0425刑初107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9.08.29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永修县华龙莱茵美郡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水电分户、消防安全等问题未得到解决,通过建立维权微信群,相互联络,开始组织维权。并自发交纳维权费4万余元至微信群中,推举该经费统一交由维权业主被告人淦华莲保管,用于业主上访时的资料、衣服、横幅等物品的购买制作,及业主上访时的交通、吃饭等费用。
2018年1月12日晚上,在华龙业主维权微信群中有人说“华龙莱茵美郡的开发商胡沛若现居住在永修县虬津镇,我们问题没解决胡沛若还在那里潇洒",有人提议去永修县虬津镇找胡沛若给他点压力。被告人淦华莲表示赞同,并安排人员联系车辆搭载业主前往永修县虬津镇。
2018年1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淦华莲组织华龙菜茵美郡小区34名业主乘坐车牌号赣G×××××的客车来到永修县虬津镇,与其他自行前往的业主身穿黄马甲统一在永修县虬津镇虬津村胡沛若家门口集会找胡讨要说法。因胡沛若一直未露面,便有人提议让大家穿上写有“还我房产证"等字样的黄色马甲到虬津街上游行示威,制造一点影响力。在场的业主们一致认同。随后淦华莲积极安排人员购买横幅、毛笔、墨水,在横幅上书写“娃子(胡沛若小名)是骗子"、“娃子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组织大家拉起横幅,并在附近村民家借了一个锣,由淦华莲喊,大家跟着喊口号从胡沛若家开始游行,游行队伍拉着横幅出发,沿着虬津村的道路走到G316国道,后淦华莲又在虬津镇路边一个书店花70元买了一个喇叭,用喇叭喊口号。游行队伍走到虬津镇震兴超市门口路段时,永修县公安局虬津派出所民警及虬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游行队伍进行劝阻,公安民警当场告知游行行为违法,要求游行队伍立即解散。淦华莲等人置之不理,拒不解散队伍,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316国道交通堵塞。后经民警劝阻,淦华莲等人答应收起横幅,不喊口号,走路前进。游行队伍经过虬龙大道、G105国道,走到加油站路段时,淦华莲等人又打起了横幅,喊起了口号。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再行劝阻。淦华莲等人停留在路边拒不解散,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南九路(原105国道)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堵塞。经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淦华莲等人又收起横幅走路游行,通过虬津汽车站回到G316国道上,再回到虬津村胡沛若家门口,最后游走到虬津镇家居建材市场。至当日14时许,游行业主才乘坐大巴车离开虬津镇。
上述事实,被告人淦华莲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的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温某、孙某、金某、赵某、余某1、史某、余某2、刘某1、王某、李某1、陈某、邹某、杜某、李某2、邓某、朱某、徐某、刘某2、刘某3、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1.13虬津游行路线图与说明、“红色维权群"的聊天记录、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1款
2018年1月12日晚上,在华龙业主维权微信群中有人说“华龙莱茵美郡的开发商胡沛若现居住在永修县虬津镇,我们问题没解决胡沛若还在那里潇洒",有人提议去永修县虬津镇找胡沛若给他点压力。被告人淦华莲表示赞同,并安排人员联系车辆搭载业主前往永修县虬津镇。
2018年1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淦华莲组织华龙菜茵美郡小区34名业主乘坐车牌号赣G×××××的客车来到永修县虬津镇,与其他自行前往的业主身穿黄马甲统一在永修县虬津镇虬津村胡沛若家门口集会找胡讨要说法。因胡沛若一直未露面,便有人提议让大家穿上写有“还我房产证"等字样的黄色马甲到虬津街上游行示威,制造一点影响力。在场的业主们一致认同。随后淦华莲积极安排人员购买横幅、毛笔、墨水,在横幅上书写“娃子(胡沛若小名)是骗子"、“娃子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组织大家拉起横幅,并在附近村民家借了一个锣,由淦华莲喊,大家跟着喊口号从胡沛若家开始游行,游行队伍拉着横幅出发,沿着虬津村的道路走到G316国道,后淦华莲又在虬津镇路边一个书店花70元买了一个喇叭,用喇叭喊口号。游行队伍走到虬津镇震兴超市门口路段时,永修县公安局虬津派出所民警及虬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游行队伍进行劝阻,公安民警当场告知游行行为违法,要求游行队伍立即解散。淦华莲等人置之不理,拒不解散队伍,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316国道交通堵塞。后经民警劝阻,淦华莲等人答应收起横幅,不喊口号,走路前进。游行队伍经过虬龙大道、G105国道,走到加油站路段时,淦华莲等人又打起了横幅,喊起了口号。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再行劝阻。淦华莲等人停留在路边拒不解散,造成围观人群聚集,导致南九路(原105国道)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堵塞。经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淦华莲等人又收起横幅走路游行,通过虬津汽车站回到G316国道上,再回到虬津村胡沛若家门口,最后游走到虬津镇家居建材市场。至当日14时许,游行业主才乘坐大巴车离开虬津镇。
上述事实,被告人淦华莲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的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温某、孙某、金某、赵某、余某1、史某、余某2、刘某1、王某、李某1、陈某、邹某、杜某、李某2、邓某、朱某、徐某、刘某2、刘某3、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1.13虬津游行路线图与说明、“红色维权群"的聊天记录、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淦华莲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 郑家秀、曾存德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8)川0116刑初139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9.03.01
裁判要旨: 郑家秀、曾存德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组织、策划人员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
基本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家秀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5. 程联芳、刘砚奇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8)晋0426刑初75号
案例来源: 网站来源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8.09.06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法拘禁的事实
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王立伟、李喜龙均为黎城县隆祥名邸小区的业主。2017年12月11日,该小区业主因不满“门禁系统收费过高”、“没有办理房产证”等问题,与小区开发商代表李某1、物业经理郭某发生争执,后在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李喜龙、王立伟等人的带动、积极作用下,该小区业主将李、郭二人看押于该小区售楼部、物业办公室等地点,直至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李某1在同日上午9时左右自行逃脱。案发后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诉讼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四被告人与被害人郭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二、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的事实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联芳等人代表隆祥名邸小区业主到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该小区存在问题。同年12月14日下午,程联芳召集王立伟等十余人在该小区一地下室内开会上商议于次日上午到县委非法集会上访,后该小区业主百余人于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在被告人王立伟(被告人程联芳因故未能参加)带领下,手持“隆祥名邸黑心地产卷钱逃跑我们要房产证”条幅,从黎城县火车站出发非法游行至县委大门口非法集会,封堵县委大门,且在公安人员发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离开现场,直至被协调劝离至信访接待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县委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38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
一、关于非法拘禁的事实
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王立伟、李喜龙均为黎城县隆祥名邸小区的业主。2017年12月11日,该小区业主因不满“门禁系统收费过高”、“没有办理房产证”等问题,与小区开发商代表李某1、物业经理郭某发生争执,后在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李喜龙、王立伟等人的带动、积极作用下,该小区业主将李、郭二人看押于该小区售楼部、物业办公室等地点,直至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李某1在同日上午9时左右自行逃脱。案发后被告人程联芳、刘砚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诉讼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四被告人与被害人郭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二、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的事实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联芳等人代表隆祥名邸小区业主到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该小区存在问题。同年12月14日下午,程联芳召集王立伟等十余人在该小区一地下室内开会上商议于次日上午到县委非法集会上访,后该小区业主百余人于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在被告人王立伟(被告人程联芳因故未能参加)带领下,手持“隆祥名邸黑心地产卷钱逃跑我们要房产证”条幅,从黎城县火车站出发非法游行至县委大门口非法集会,封堵县委大门,且在公安人员发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离开现场,直至被协调劝离至信访接待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县委的正常办公秩序。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程联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非法集会、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6. 王某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8)冀1082刑初97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8.06.01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受三河市燕郊尚街时代广场业主的委托,作为集体投诉的谈判代表,于2017年9月25日接到三河市信访局的通知,约定26日上午领导接见。王某某在其成立的业主微信群中通知了此事,要求全体业主参加,在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指导喊口号的内容等意见。26日9时开始,王某某组织百余名业主以维权为由,长时间在三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组织部门口非法聚集,通过手举小红旗、喊口号、唱国际歌等方式进行示威。在接访领导答复当日下午开会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之后,继续滞留示威至当日14时许,扰乱了三河市市委等上述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带头喊口号,拒不服从公安机关下达的解散命令,被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37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示威罪,免予刑事处罚。
7. 张某某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8)陕0112刑初124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8.02.14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均系本市未央区恒大帝景小区业主。该小区部分业主因小区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与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遂组成恒大帝景维权委员会,在未申报审批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7日14时至20时由该维权委员会组织60余名业主身着统一文化衫,拉着横幅、举着标语牌,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世纪金花”门前集合,随后游行至凤城八路“熙地港”商城,停留约五分钟后,继续步行至西安市人民政府南门外,以拉横幅、打小旗、穿统一文化衫、播放喇叭、高喊口号等方式进行示威。在现场民警进行劝说并发布解散命令后,众多集会业主仍然在政府南门外西侧聚集。后该群业主又前往本市雁塔区小寨天桥、南门外等地进行游行示威,之后被民警强行解散。
其中,张某某(微信名为“张永淳”)建立微信群“维权动员委员会(16)”,并梳理集会游行示威方案、提议具体游行路线、联系媒体报道,并参加了具体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叶某某(微信名为“启程”)虽未与其他业主一起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但在前期策划中进行号召并收集部分业主捐款、提议游行路线等。2017年6月3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叶某某被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7条
其中,张某某(微信名为“张永淳”)建立微信群“维权动员委员会(16)”,并梳理集会游行示威方案、提议具体游行路线、联系媒体报道,并参加了具体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叶某某(微信名为“启程”)虽未与其他业主一起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但在前期策划中进行号召并收集部分业主捐款、提议游行路线等。2017年6月3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叶某某被抓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8. 张某军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7)粤0902刑初325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轨)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7.09.20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是富某家园微信业主群的群主,因富某家园的承建商迟迟未交付房屋给业主,业主在微信群商议于2017年4月6日集会。在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梁某、梁某容等一百多名业主聚集在富某家园楼前,所有业主统一穿白底红字短袖T恤。当富某公司财务李某1到场劝解时,被告人梁某容等人强行拉扯李某1上11楼,阻挠警务人员与消防员解救。
在11时左右,被告人梁某通过喇叭召集大家行去茂名市政府反映情况,于是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等人带领游行队伍途经茂名市人民南路、人民中路、油城四路。在12时左右,游行队伍在人民中路与油城四路转盘处休息,不听警务人员劝解,引起众多不明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在游行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用喇叭叫口号“李某5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被告人梁某容一直抓着李某1的裤头胁迫其参与游行,在李某1到明湖商场二楼上厕所时,也拉住李某1的裤子。在14时左右,游行人员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门前集合,冲击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要求解散的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军处扣押了一部黑色红米手机(电话号码:137××××1758);在被告人梁某容处扣押了一件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维权”,背面印有“合股欺骗业主,三年交楼无望”字样);在被告人梁某处扣押了一部苹果6手机、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维权”,背面印有“合股欺骗业主,三年交楼无望”字样)一件、黑色音箱一个,其中苹果6手机一部已于2017年4月26日发还给被告人梁某。(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河东中队保管,未随案移送)
再查明,富某家园的业主们提交了求情资料,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梁某、梁某容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条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4条
在11时左右,被告人梁某通过喇叭召集大家行去茂名市政府反映情况,于是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等人带领游行队伍途经茂名市人民南路、人民中路、油城四路。在12时左右,游行队伍在人民中路与油城四路转盘处休息,不听警务人员劝解,引起众多不明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在游行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用喇叭叫口号“李某5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被告人梁某容一直抓着李某1的裤头胁迫其参与游行,在李某1到明湖商场二楼上厕所时,也拉住李某1的裤子。在14时左右,游行人员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门前集合,冲击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要求解散的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军处扣押了一部黑色红米手机(电话号码:137××××1758);在被告人梁某容处扣押了一件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维权”,背面印有“合股欺骗业主,三年交楼无望”字样);在被告人梁某处扣押了一部苹果6手机、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维权”,背面印有“合股欺骗业主,三年交楼无望”字样)一件、黑色音箱一个,其中苹果6手机一部已于2017年4月26日发还给被告人梁某。(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河东中队保管,未随案移送)
再查明,富某家园的业主们提交了求情资料,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军、曾某凡、梁某、梁某容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军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9. 崔雪亭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6)苏0703刑初250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轨)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6.12.05
裁判要旨: 崔某某、董某某、孙某作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认定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
基本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雪亭、董自力、孙华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96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3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3条3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崔雪亭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 周某、王某、杨某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号: (2015)梅刑初字第478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轨)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6.01.21
基本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系华府尊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系华府尊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案发当日,周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3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鉴定,周某双相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发作,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2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18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72条1款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系华府尊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系华府尊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案发当日,周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3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通化市海龙精神病医院鉴定,周某双相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发作,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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