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东西都是正品吗(拼多多的东西到底是不是正品)

青年女子邓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4台标名为牧田牌的电钻,花费1000多元,经鉴定,属于高仿产品,她在找商家退还货款后,又把商家起诉到法院,请求按假一赔十判决赔偿她1万余元。而法院认为,她在获得退货后未能举证受到实际损失,再起诉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日,邓某从“拼多多”平台上吉林长春邵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牧田手电钻4台,支付货款1048.8元,商品详情页面有“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的字样。同年5月4日,邓某收到了邵某邮寄的商品。她对产品进行开包检查并拍摄了视频,发现包装说明书均为英文、标签极易掉落、背部为双面胶粘贴。

邓某便通过“拼多多”平台联系邵某,要求对方提供进货凭证、授权书、发票等证明产品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但邵某却并未提供相应材料。5月11日,邓某以商品系假冒品牌为由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同意,邓某获得退款1048.8元。5月26日,邓某将购买的商品送到牧田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维修,该分公司售后服务部出具检验报告,称送修的工具非牧田正品,而是高仿品,拒绝维修。

2021年底,邓某一纸诉状将邵某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民事赔偿10488元。法院立案后在开庭审理时,被告邵某并未到庭应诉。

原告邓某在庭审中指出,被告邵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拼多多《消费者保障计划》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可以获得十倍赔偿。因此,要求被告方十倍赔偿原告共计10488元。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与邓某的买卖合同关系自订单生成时成立。邓某在收到商品后,认为系假冒品牌,发起退货,邵某进行了退款,法院认为属于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邓某并未举证证明她在这次买卖过程中存在直接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双方退货退款的情况下,邓某再行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买卖双方达成了退货退款的协议,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购买方的原告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鉴于她已获得退款,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南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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