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能成功的创业者凤毛麟角,投资人的钱大多也是有去无回。
创业就是一个九死一生的游戏,双方的风险都极大。
一、股权份额
投资人追求的是“投资回报”,有个经典的例子,投资人与被投企业是情人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
不要指望投资人会与企业白头到老,他们往往在利益最大化时抛售手中的股份。
往往大型机构还会投赛道,风口行业几乎所有稍成气候的同类企业都会多少投一点。
所以不要去奢求投资人在业务发展上能够给予很大帮助。
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双方的一些立场是对立的。
所以,在签署融资协议时就要清楚双方利弊,避免后续陷入麻烦。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公司第一轮融资释放多少股权是非常关键的。
股权意味着控制权。前期释放的股权越多对后续再一轮融资的阻力也越大。
创始团队失去控制权的风险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在初期急需资金而出让过多的股权。
天使期股权释放一般在10-25%,最多不超过30%。
二、董事会席位
在早期融资中,投资人一般会要求董事会席位。创业团队最好在融资之前考虑充分。
因为一旦董事会席位安排不妥当,会严重干扰企业运营及后续融资工作。
另外是关于参投企业安排入驻董事个人的期权或股份。
这部分费用产生的原由如下:
1)对董事的合理鼓励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服务和资源。
2)这部分激励为项目团队代持。感谢投资经理前期付出。
创业者面对这样的主张时,要客观对待,从财务和商务的角度评判核算是否划算,
在谈判之初也可以将这些成本纳入融资谈判之中。
三、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是双方达成初步意向的合作协议。
对双方无实质性约束。但协议内容还有一些关键条款需要注意。
1)排他性条款
在排他性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若公司或投资人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止日xx天之前发出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
则公司应继续与投资人进行排他性融资谈判直至公司或投资人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一般来说,投资人和融资企业均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往下进行,即完成投资。
该条款的意思是赋予了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排他性,在该期限内,
融资企业不得再与其他投资人洽谈融资事宜。
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就剥夺了融资企业双向选择的权利,即:投资人可以选择不投资,
而投资人一旦选择投资,则融资企业不得拒绝。
如果融资企业拒绝该投资人的投资去另觅别家,先不说法律上是否支持投资人强制执行上述的权利,
至少融资公司在法律上、道德上及人情上是处于劣势地位的。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过程中,应注意类似表述。
2)融资费用条款
在融资费用条款中,可能出现如下的类似表述“如果投资完成或者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
公司应支付与本次融资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
如果因为xx基金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融资费用由xx基金自行承担。”
融资费用(包含:律师费、法务及财务尽职调查费用等)的承担有默认行规,
基本是项目成交了从融资款中出钱,如果没有成交由基金自行买单。
但是在上述的描述中,在”非因xx基金的原因导致投资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即使融资没有成交,融资企业仍有义务负担融资费用。
而且”非因xx基金的原因”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为融资企业日后的运营平添负担。
3)“优先股”条款
虽然国内企业不存在优先股概念,但可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手段来实现优先股的权益。
投资人获得的股票为优先股,除了获得赎回、清算等优先权之外,还可获得一票否决权。
投资人在框架协议中会把“一票否决权”写得非常隐蔽,然后加入各种事项使其成为“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
比如类似表述“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必须包含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的同意表决)后方可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
事项1;事项2……”看起来是半数通过即通过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但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机制并没有改变。
因此,融资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从自己的经营自由度与公司治理的平衡触发,
与投资人商量好,哪些是真正需要给予投资人一票否决权的事项。
四、融资谈判中的“增值服务”
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对于一些机构争抢的香饽饽项目,本身具备各种优势,也不愁资源。
投资更多是对企业“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所以打铁还要自身硬!
五、对赌协议/条款
协议中对赌条款相关描述,务必仔细审阅。
约定在某时间段需要达到多少销售份额、市场占有量、财务指标等,
如未达到则需要出让股份、触发回购/并购等。
这个约定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回购股份份额不要超过15%,否则公司控股权又容易丧失。
另一些投资人要求创始人个人签订对赌协议,当公司没有达到约定条件,
则创始人个人需要回购股份,很多还会约定每年按年化8%-10%的溢价回购。
类似股转债,意味着投资人要转嫁所有投资风险。
以上是几种常见陷阱,身边一些创业朋友基本都多少接触过。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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