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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甲某刷抖音时有人私信联系他,称可以刷单挣钱,每单支付10%的佣金。为获取提成,甲某接受了刷单邀请,开始给他人帮忙转款,于当月先后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多个银行卡,并绑定和开通支付宝账号。从3月12日至6月上旬,甲某460次将515万元不明来历的资金转入到他人指定账户。其中在反诈骗网络侦办平台上有五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与甲某的账户有关联。

后甲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现在打开手机,时不时会遇到“刷单、点赞、关注”等网络兼职广告,这种工作时间自由,没有投入,来钱“快”地“兼职”,颇能吸引一些年轻人的注意,至于背后可能隐藏的犯罪行为就被有意无意得忽略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刷单”之间又会产生怎样的联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累计数额在三万以上,多次掩饰犯罪所得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刑

本案甲某刷抖音时,有人私信联系他,称可以刷单挣钱,每单支付10%的佣金。他在接受了刷单邀请以后,通过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为他人转款达515万元,构成犯罪行为。

又比如乙某在平台上刷短视频,看到能刷单赚钱的广告,便添加了对方QQ,使用他人转来的犯罪所得点击虚假购买商品链接。通过点击虚假购买商品链接的所谓“刷单”、实则“跑分”洗钱的方式,利用本人或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共计5张转移违法资金超过1000万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期间,乙某用于“刷单”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多次采取限制措施,但乙某仍继续进行“跑分”洗钱操作,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这两种“刷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一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掩饰的犯罪行为。如果达到立案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刷单、点赞、关注”等网络兼职广告背后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及时辨析,有可能或上当受骗或成为犯罪的工具。

如果说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显得有点不近人情;那么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处世态度,可以说是在社会上“行走”的必需品,培养与强化这种意识,是积累社会经验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有了不轻信的心态,来自陌生人的邀请,是黑是白就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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