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义务机构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形)

2022年2月28日晚,“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检察论坛”第十八讲在线上顺利举办。此次讲座邀请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汪珮琳“网络犯罪可疑交易分析与打击洗钱犯罪”为主题进行分享。

讲座通过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调查与打击洗钱犯罪的联动、电信网络诈骗可疑交易分析要点、打击治理思路探析四个方面,以反洗钱实务及司法实务为支撑,围绕反洗钱关键制度、金融监管与刑事打击的联动、电信网络诈骗可疑交易审查重点和分析要点,分享了实务经验,提出了打击治理思路。

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季美君担任主持人,上海政法学院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铼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担任评议人。

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的基本情况

首先,汪珮琳检察官讲解了洗钱的概念及洗钱犯罪的演变过程。洗钱是犯罪分子为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流转痕迹采取的一切手段,其本质是通过转移、转换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起,洗钱犯罪经历了由个体犯罪到有组织犯罪再到跨国犯罪的演变过程,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洗钱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例如网络洗钱现已成为洗钱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常见的网络洗钱的通道有三方支付的通道(包括个人通道,商户通道和企业账户通道)、银联网关通道(包括云闪付、网关支付)、聚合通道、跑分通道、话费通道和网购通道等。

然后,汪珮琳检察官介绍了反洗钱的概念。反洗钱是政府通过动用立法、司法、行政力量,调动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惩罚,从而达到组织洗钱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反洗钱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纳入反洗钱体系。

目前共有《维也纳国际公约》、《禁止恐怖资助公约》、《巴勒莫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四个反洗钱国际公约,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社会反腐败斗争的全球性法律文件,对防范和打击洗钱提出了相当周密的规范性要求。

其次,汪珮琳检察官重点介绍了反洗钱的核心制度和重要的组织机构。交易报告制度是当前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国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制度,它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称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行业向指定的主管部门报告和披露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交易情况,指定主管部门接收信息后,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得到相应的金融情报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交易报告制度包括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随着交易报告制度的发展,为提升交易报告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反洗钱组织之间的协调,金融情报中心随之成立,其主要的职责是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此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它是目前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反洗钱组织。

最后,汪珮琳检察官总结并列出了我国先后出台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介绍了我国的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建设。

汪珮琳检察官提出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它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报告,由专业反洗钱人员对其中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分析,是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基础,能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情报,对于全链条打击治理上下游犯罪有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调查与打击洗钱犯罪的联动情况

首先,汪珮琳检察官以反洗钱调查的概念引出本部分内容。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职权,并随着修订《反洗钱法》可能扩大到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内容是对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反洗钱法的其他行为开展调查与核实。

汪珮琳检察官还总结了反洗钱调查启动原因,并指出反洗钱调查制度最核心的是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调查工作需要依赖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为其提供的有效的金融情报。

那么,如何启动反洗钱调查,反洗钱调查具体又如何跟打击洗钱犯罪进行联动呢?汪珮琳检察官分四个步骤展开介绍。

第一步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交易报告义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相关机构需要针对行为人个人身份特征、现场行为特征和资金交易特征设计监测分析模型,通过监测系统的自动分析筛选出一些可疑交易,再进行人工分析,上报交易报告到相关的监测分析机构。

第二步是上报和接收的过程,可疑交易报告分为一般可疑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一般可疑报告是通过交易筛选监测标准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对于确认可疑交易的应当在报告中完整记录分析过程,及时以电子方式进行可疑交易报告。重点可疑报告是对于符合相应情形的行为,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步是调查主体启动反洗钱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接收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开展反洗钱调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确认可疑线索是否涉嫌某特定上游犯罪,是否具有洗钱行为,为实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情报”的转化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第四步是反洗钱调查与打击洗钱犯罪的联动。反洗钱调查有别于一般的司法查询。二者的联动包括情报支持(线索移送)和证据支持(案件协作),汪珮琳检察官详细介绍了二者的具体内涵,同时指出这两项机制形成了两条联动路径。一是情报支持中,金融机构上报上游犯罪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涉罪线索后移送侦查机关,实现上游犯罪立案侦查的结果。

二是证据支持,是指上游犯罪办理过程中,侦办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启动反洗钱调查,协助查询分析涉案资金交易特征、交易规模、资金去向,报告涉嫌洗钱罪的可疑交易,从而实现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可疑交易分析的重点、识别要点

以反洗钱实务及司法实务为支撑,以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调查过程为主线,汪珮琳检察官介绍了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联的可疑交易分析的重点以及识别要点。

汪珮琳检察官首先总结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可疑交易分析要以“资金查控”为核心,梳理、查明资金去向,关注交易全要素、全过程。

首先要对交易账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流水的规模、频率、规律,交易行为,交易背景进行全要素审查。然后要对“资金流”(资金支取、转移、交付的过程和结果)实施调查和控制。

进而,汪珮琳检察官总结了具体的审查分析重点和识别要点。

第一要分析开户资料、确定异常账户。对于自然人账户,要着重从开户时间、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开户人信息、是否异地开户等角度分析涉案账户之间的关系及特点,具体包括年龄、户籍、常住地、联系方式、职业等内容。对于对公账户,需要重点关注的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年龄;主体的名称、地址、注册及开户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联系电话、企业关联人、开户行以及互联网可查询的相关信息;对多个关联对公账户进行分析时,还需要注意多个对公户的开户代理人的情况。

第二要分析交易特点。对于交易规模,要分析交易金额和频率,与主体身份综合比对,确认是否超规模交易。对于交易规律,要分析资金划转规律、交易日期和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式、非面对面交易的设备代码、交易对手(第三方支付)、交易备注(投资、理财款、第几期理财)、账户余额、跨地区交易情况。常见的异常交易特征包括交易模式呈结构式交易特征,快进快出,不留余额,单笔交易金额具有规律性等。

第三要分析行为异常。常见异常行为包括开户方式规避柜面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交易量大、频繁但又不愿办理VIP卡以获得优惠,拒绝向银行透露过多个人资料,又如不愿透露存款原因,用手遮挡面部,避免被监控,不配合尽职调查和回访等。

打击思路

汪珮琳检察官基于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调查等金融监管机制与司法打击的联动实务及电信网络诈骗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对打击治理的作用、不断更新的需求,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打击双向联动、互补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思路。

从金融监管角度,汪珮琳检察官分别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打击治理思路。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卡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加强对银行卡实名登记工作的行政督导与执法,确保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立审核,落实尽职调查等动态监管要求,加强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管理。

第二,要切实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犯罪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不断更新可疑交易模型,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模型的建构,提升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报支持方面的合作质效。反洗钱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收涉嫌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疑交易报告或举报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

第三,对于重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加强反洗钱调查的案件协查力度,通过资金协查为进一步核查电信网络诈骗可疑交易活动,提高资金追踪、分析、处置质效。

从司法打击角度,汪珮琳检察官认为,司法机关在打击办案中要充分借鉴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的方法,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型交易特征及不同时期的洗钱手法,通报类案规律给反洗钱主管部门,淘汰旧规律,以“风险为本”原则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监测、分析能力。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高风险金融产品,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要进行梳理及时提出治理建议,推动产品整改。同时,对于发现金融机构反诈、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移送线索。

与谈环节

与谈人:王铼教授

王铼教授对汪珮琳检察官的分享进行了点评。王铼教授全局性地提出几个方面的看法。

第一个方面,汪珮琳检察官作为司法实务人员,将跨金融领域里的行政执法,甚至是行政执法的前置的环节的相关内容,与刑事犯罪的打击完美联动,由立法和执法修法的层面进入到真正的实操层面,干货满满。

第二个方面,汪珮琳检察官抓住了反洗钱制度核心,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一定是要有范围的。

第三个方面,我国行政和刑事执法的双向联动有待提升;经济犯罪是有现场的,资金流、信息流就是犯罪现场;支撑的原理是金融交易的异常;因为虚拟货币的出现,反洗钱的研究领域大大扩展,需要学术共同体对一系列前沿问题通力合作,贡献智慧。

与谈人:刘品新教授

刘品新教授分享了三个体会。

第一点是关于“网络犯罪可疑交易分析与打击洗钱犯罪”这一主题,这既是前沿的“法律+科技”问题,又贴近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第二点是今天的主题带来了“知识”或“智慧”,“智慧”来自于实践,对交易主体、行为的异常点的分析,使人联想到科技公司、政法队伍开发的相关平台,其背后就是这些实践特点的总结,汪珮琳检察官的统计非常详尽,讲解了100种以上的经验,且均可以数据化,构成算法和模型的基础,若能作出产品将极大提升侦查的工作效率。

同时,汪珮琳检察官指出了“法律+科技”的难点在于如何开发出随着时代不断改变的模型,并使其精确化。

第三点也是刘品新教授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法律人在科技浪潮中如何不迷失法律人专业本色?在实践角度,汪珮琳检察官强调反诈和反洗钱要联动,在理论角度也要把法学理论跟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向互动。

# 问答环节

网友就“交易的具体要求是否会加大侦查犯罪的难度”提出问题,汪珮琳检察官答到:

现在确实感受到了反侦查的意识增强,通过这样一种分享,我们主要还是想推动反洗钱和反诈的一线人员意识和方法的增强,当然后面也强调了我们要不断的去更新模型,这个是在不断的博弈的过程。”

网友就“我国有关反洗钱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中存在哪些方面的规定影响了我国反洗钱实践的效果”提出问题,汪珮琳检察官答到,“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长期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挖掘下游犯罪的过程缺乏意识。

其实我们在办很多上游犯罪的过程当中,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司法资源,我们的思维还需要再转变,但我相信通过检察机关的反洗钱专项行动,通过不断的实践,通过不断的司法和立法的回应,都会得到妥善解决。

王铼教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补充回答:

对交易的具体要求实际上阻却了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到金融体系,站在金融交易的第一线去发现异常,把它阻却到金融体系之外,也就不会出现洗钱犯罪。要求的越严,实际上我们的工作量或者难度会越降低,是一个正相关的过程。是不是会泄密?认为不会。

可能在某种情况下,犯罪的手段似乎走到了前面,但是从整个全球范围或者是各个犯罪的类型来看,随着科技创新,打击犯罪的力量在不断增强,国家内部各部门和国际间合作也在增强,我们在大数据时代将能够打通壁垒,实现对犯罪及时的监测和快速的打击。

同时也需要进行全民反诈的宣传,把反诈、反洗钱深入到每一个人头脑当中,提高全民意识,这样打击犯罪的力量将大大提升。其实立法已经做得足够,我们要使立法发挥更好的作用。

刘品新教授也就第二个问题补充回答:

刑法的修正案或者是司法解释对于打击犯罪究竟有没有副作用?应该还是有的。以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一方面是关于定罪量刑的门槛的设计,另一方面是关于证据的规定。

如果定制量刑的门槛设得不好的话或量化标准不科学,可能会带来打击不力的问题,法学专家共同体应该着力使标准科学化。

# 论坛总结

最后,季美君主任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对两位担任评议人的教授的精彩点评,对汪珮琳检察官为我们提供的内容丰富而精彩的讲座,对参与讲座的全体听众表示感谢!

编辑|咸春亭

排版|汪羽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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