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快递寄件上门取件收费吗(京东快递上门取件怎么收费标准)

近日,东莞中院审理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某快递员在派送快递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伤者将快递员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不愿意担责。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派送快递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5日,小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车头与快递员小臧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相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小宋被撞后受伤,且两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臧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臧主张其为腾某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送快递件。小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臧、腾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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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宋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经核算共计约17万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小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臧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按责任比例,酌定小臧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约6.8万元。小臧是腾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件,因此小臧履行职务行为导致小宋的损害后果应由腾某公司直接承担,故判决由滕某公司对小宋进行赔偿。腾某公司认为小臧不是公司员工,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腾某公司享有圆某公司在东莞市东城区的特许经营权,腾某公司又将案发地点区域内的圆某快递网络经营权承包给小冯,而小臧负责分拣、派送快件等工作,并从小冯处定期领取劳动报酬。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腾某公司与圆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腾某公司的员工及其他腾某公司雇佣的人员,在从事快递业务中发生事故的,由腾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腾某公司取得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可以承担责任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从小冯与小臧的关系来看,小臧的工作受小冯的管理,但小冯不属于法定的用工单位类型,二人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小冯与腾某公司之间属于公司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故对外责任的承担应为腾某公司。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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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经营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模式备受人们青睐,快递行业由此得以快速发展,因派送快递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人们的较多关注。为规避各主体的从业风险,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与个人应购买相关保险,以应对派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快递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快递物流企业也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不断规范和完善配送服务,避免更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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